(2015)连民初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福州龙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启辉、林厚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龙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启辉,林厚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749号原告福州龙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吴航路(进城路)1号龙芝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建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道律、江荣海,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启辉,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连江县。被告林厚光,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龙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启辉、林厚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龙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龙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吴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清秀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