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执字第6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关于南阳市高新区路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贵军、付玉幸货款担保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高新区路业机械有限公司,刘贵军,付玉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方执字第67-68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高新区路业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晓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贵军男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职工住方城县城关镇北环路59号附7号。 被执行人付玉幸男1967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小史店镇张滹沱村南老庄61号。 申请人南阳市高新区路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贵军、付玉幸为货款担保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方城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高新区路业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358000元及诉讼费69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房产、车辆、股权、银行账号,未发现刘贵军、付玉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方执字第67-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东升 代理审判员 冀 岑 代理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海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