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催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盐城日兴企画塑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盐城日兴企画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催字第0005号申请人盐城日兴企画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侍晓容,董事长申请人盐城日兴企画塑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盐城日兴企画塑业有限公司持有的3020005323845395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人江苏金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票行中信泰兴支行、收款人泰兴市晟海金属经营部);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冯 军审判员 孙 玮审判员 何月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