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6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泉州金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好家居(福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金网科技有限公司,上好家居(福建)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620-1号申请执行人泉州金网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好家居(福建)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泉州金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好家居(福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66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上好家居(福建)发展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泉州金网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5015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多次经点对点查询银行、矿产、国土、工商、房产等,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已把被执行人上好家居(福建)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泉州金网科技有限公司亦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林焕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