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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崖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汤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崖民初字第213号原告汤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原告汤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国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滕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