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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丁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丁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424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甲,无业。2015年2月27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3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丁某,公司员工。2015年2月27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3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丁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2月26日晚,被告人何某甲、丁某在张家港市公安局东莱派出所内,为阻止民警俞某、章某等人依法传唤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何某乙,伙同郑某、候冬秀(均另案处理)等亲属采用推搡、手抓等暴力手段妨害民警执行职务,���成执法民警俞某、章某及辅警陈某、沈某、高某等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高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丁某均取得了相关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何某甲、丁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何某甲、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章某、俞某、郭某、高某、陈某、沈某、周某、钱某、赵某乙的陈述、证人金某、严某、何某乙、何某丙、郑某、侯某甲、吕某、黄某、侯某乙、赵某甲、侯某丙、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病历复印件、提取笔录、法医物证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说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评估意见书、谅解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丁某共同以��力手段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甲、丁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何某甲、丁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取得了相关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丁某均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均可以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的公务活动,对被告人何某甲、丁某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丁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林 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慧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