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1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2046号申请人王××,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申请人田×1,女,1994年1月13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王××、田×1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祎慧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田×1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7月10日经北京市昌平区永安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达成(2015)诉前调字第02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一、位于昌平区昌平镇天泽苑×号楼(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号)地号×××建筑面积154.93㎡的楼房一套归王××所有。二、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户合同书一份,资金账号×××、证明西南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卡一本,账号为×××内的存款由王××继承。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两张,账号为分别:×××、×××;中国邮政储蓄卡一张,卡号:×××内的存款由王××继承。四、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一张,卡号:×××内的存款由王××继承。五、招商银行一卡通一张,卡号:×××内的存款由王××继承。六、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存折一本,账号:×××内的存款由王××继承。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登记号:×××,所属单位登记号:×××,职工编号:×××内的存款由王××继承。八、田×2名下的在北京银行的医疗保险(医保存折原件丢失,账号不详)存款由王××继承。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持一份,本调委会保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经审查,王××与田×2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田×1。王××与田×2婚后购买房屋1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号,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田×2,坐落为昌平区昌平镇天泽苑×号楼×单元×号。2008年9月5日,田×2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王××、田×1。田×2去世时留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2个(账号分别为×××;×××)、银行卡1张(卡号为×××),中国农业银行存折1个(账号为×××),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1张(卡号为×××),招商银行银行卡1张(卡号为×××)以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个人登记号为×××)内余额、北京银行医疗保险账户(账号不详,田×2身份证号为×××)内余额、西南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西南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卡账号为×××)内余额等相关遗产。现招商银行银行卡未查询确定登记户主信息,其他银行卡、存折及账户均显示确为田×2所有。申请人王××、田×1表示招商银行银行卡暂不要求法庭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2015)诉前调字第02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张祎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巧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