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5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屠华儿与毛林法、赵婷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554-1号申请执行人申屠华儿。被执行人毛林法。被执行人赵婷婷。被执行人王兴伟。被执行人应华。申请执行人申屠华儿与被执行人毛林法、赵婷婷、王兴伟、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毛林法、赵婷婷、王兴伟、应华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申屠华儿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30万元及利息35000元、案件受理费3162.5元、执行费492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毛林法、赵婷婷、王兴伟、应华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毛林法、赵婷婷、王兴伟、应华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毛林法、赵婷婷、王兴伟、应华下落。现申请执行人申屠华儿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毛林法、赵婷婷、王兴伟、应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55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申屠华儿如发现被执行人毛林法、赵婷婷、王兴伟、应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