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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恢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全邦与向洪英罗怡侵权权属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全邦,向洪英,罗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恢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杨全邦,女,1943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向洪英,女,1975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罗怡,女,2002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兴麒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向洪英和罗怡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向洪英在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40.00元(大写:肆佰肆拾元整)至兴文县人民法院案款(开户行:工行宜宾兴文支行;帐号:231451812910004464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智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