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骆锦根、钱冬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骆锦根,钱冬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804号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新世纪大道常浒河交界处。负责人连允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继凯。被告骆锦根。被告钱冬芳。本院审理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被告骆锦根、钱冬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