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638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