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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638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