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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汤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虹刑初字第73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某。辩护人吴要康,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金融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及其辩护人吴要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某某于2011年7月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自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汤某某持该卡取现、消费,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45,619.61元,逾期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被告人汤某某始终未还款。被告人汤某某于2012年8月、2012年11月,分别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2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共用一个额度。自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汤某某持该卡取现、消费,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71,272.90元,逾期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被告人汤某某始终未还款。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汤某某在本市漕宝路XXX号XX宾馆XX房间被公安人员抓获。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汤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了全部赃款。以上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工作人员马某某、凤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单位提供的相关报案材料、信用卡申领材料、账户交易明细表、催收记录、催收函,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欠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缴了全部的赃款,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有认罪、悔罪表现,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退缴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 琦代理审判员  施月玲人民陪审员  郭瀛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倪帼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