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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沙井新桥股份合作公司与深圳市惠合成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沙井新桥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惠合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396号原告深圳市沙井新桥股份合作公司,地址,组织机构代码×××325。法定代表人曾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涛、梁婷,均为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惠合成实业有限公司,地址,组织机构代码×××612。法定代表人杨秀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沙井新桥股份合作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惠合成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沙井新桥股份合作公司撤回起诉。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26,53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269.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  莹人民陪审员 陈 远 霞人民陪审员 朱 纯 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婷霞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