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俞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俞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做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3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3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旭执行员 余志顺执行员 胡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