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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潘民调确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陆某甲、张某某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某甲,张某某,陆某乙,陆某丙,陆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调确字第00003号申请人:陆某甲,男,194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申请人:张某某,女,194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陆某乙,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申请人:陆某丙,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申请人:陆某丁,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陆某甲、张某某、陆某乙、陆某丙、陆某丁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陆某甲、张某某、陆某乙、陆某丙、陆某丁因赡养纠纷,于2015年7月13日经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陆某乙、陆某丙、陆某丁每年各支付陆某甲、张某某生活费3000元,自2015年起,于每年的7月15日前付清;二、陆某甲、张某某的医药费用凭票据由陆某乙、陆某丙、陆某丁平均承担;三、陆某甲、张某某随陆某乙生活,但陆某甲、张某某的生活费用由自己负担;四、陆某甲、张某某拆迁还原的60平方米房屋归陆某乙所有,其他人员没有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占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凌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