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赵法彬、王婷婷与王婷婷、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法彬,王婷婷,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134号原告赵法彬。委托代理人赵静。被告王婷婷。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法彬诉被告王婷婷、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法彬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赵法彬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法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赵法彬负担。审判员 王香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