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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74号原告:李某某,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白某某,男,住新绛县龙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以与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畅英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一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