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74号原告:李某某,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白某某,男,住新绛县龙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以与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畅英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一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