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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江苏佩蕾电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佩蕾电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中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佩蕾电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蓓。被执行人江苏中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纪福。委托代理人张腊保。申请执行人江苏佩蕾电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新商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项128666.5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83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扬新商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有斌审 判 员  林 星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