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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陈宜升与梁永乐、何年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宜升,梁永乐,何年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陈宜升,男。被告梁永乐,男。被告何年顺,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宜升诉被告梁永乐、何年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宜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4300元,应退回2150元。审 判 长 司徒有劲代理审判员 余 小 红代理审判员 甄 灼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佩 琼朱晓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