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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卢双飞与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双飞,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376号原告卢双飞。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帮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立强,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双飞为与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商铺税前租金人民币52370元(其中第五年的租金34242元(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20日止),第六年半年的租金18128元(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双飞,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金立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09年11月21日,原告卢双飞(甲方)与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商品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杭州大世界五金城商铺第25幢2层201间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七年,自2009年11月21日起算;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为:甲方同意送三年的租赁期(2009年11月21日至2012年11月20日止)给乙方,乙方对前三年的租金不再支付,第四年租金32228元,第五年租金34242元,第六年租金36256元,第七年租金为38270元。第四年至第七年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时间为每半年的第一个月,乙方每次支付甲方租金时均按国家税务政策规定代扣税金;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一次性支付守约方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违约金按第四年的一年租金为限;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付款数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等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品房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为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有约定或法定抗辩事由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租金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双飞税前租金人民币52370元(自2013年11月21日至2015年5月20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4.5元,由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9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俞 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莉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