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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河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凌河刑初字第00093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2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北镇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北镇市。因本案于2015年1月23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孟祥东,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锦凌检公诉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佳、书记员顾坤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孟祥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王某,故意编造身世,取得王某的同情和信任,于2013年1月14日至9月8日期间,分别以女朋友出车祸无治疗费、考驾驶证、种地需购买化肥、无生活费等理由先后11次向被害人王某骗取人民币52000元。被害人王某通过锦州市凌河区、古塔区等地工商银行将上述钱款汇给被告人李某某后,被告人李某某将其全部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将所骗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法院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系初犯,已返还了被害人的损失,且主动接受财产刑,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底被告人李某某通过QQ聊天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故意编造其出生时母亲大出血去世,其父在外地打工意外身亡,博得被害人王某的同情和信任。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于2013年2月15日和20日以考驾驶证为由向被害人分别骗取7000元和3000元,3月1日和8日以其女友出车祸在京治疗为由向被害人分别骗取各10000元,3月11日以在京无钱买票回家为由向被害人骗取500元,14日以回锦后无生活费为由向被害人骗取1000元,16日又以回锦后没有吃住向被害人骗取8500元,4月6日、28日,7月4日以种地购买种子和化肥向被害人分别骗取5000元、1000元和1000元,9月8日以其在沈阳打工包水暖工程给工人开工资缺钱为由,向被害人骗取5000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52000元,由被害人王某通过锦州市凌河区、古塔区等地工商银行先后11次汇入被告人李某某银行卡内。被告人李某某将其全部挥霍。之后被害人王某联系李某某电话打不通,留言不回,发现自己被骗,遂报案。被告人经抓捕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将所骗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王某陈述,证明被本案被告人诈骗的事实经过。2、银行汇款凭证、银行卡账目明细,证明被害人被骗的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诈骗被害人的犯罪经过,该供述与当庭供述一致。4、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5、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证明本案系被害人报案获得,被告人系公安机关抓捕到案。6、2015年1月27日被害人出具的收条,证明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其相互印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主动返还被害人的损失,且主动接受财产刑,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有无再犯的危险、对居住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冯 欣代理审判员  敖思超人民陪审员  姜 航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怡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