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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192号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1967年8月5日出生,广西忻城县人,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罗定市出租屋。因本案于2015年2月9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碧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经密谋后,去到罗定市附城街道永盛路附城市场路口,以“掉包”然后“捡包”的方式引诱正路经此地的被害人韦某某,并怂恿韦一起分该包里的金条及现金,然后以商量分钱事宜为由将韦带到偏避处,假意同意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分给韦2万元,后以查询韦帐户为借口骗取了韦的银行帐号和密码,正当骗取存折(内有活期存款29953元)时,韦觉醒并拦下正经过此处的警车报警。随后被告人黄某某被当场抓获,并扣押到用于作案的中兴手机一部及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0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证人欧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辨认笔录;通话清单;车辆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4008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账户明细查询;视频资料及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凤元在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凤元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黄凤元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凤元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所处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的中兴手机一部及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房 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