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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双双与程大勇、程世彦、鄢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双,程大勇,程世彦,鄢永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2870号原告王双双,住德惠市。被告程大勇。被告程世彦。被告鄢永香。原告王双双与被告程大勇、程世彦、鄢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双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大勇、程世彦、鄢永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20日,三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00元,约定月息3分,三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款凭证一枚,经原告索要,已偿还原告100000元。(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被告程大勇、程世彦、鄢永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0日,三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00元,约定月息3分,原告承认三被告已偿还100000元。三被告尚欠原告1000000元,有三被告于2014年1月20日出具的1100000元“借条”在卷为凭。本院认为,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对原告提供的“借条)”依法予以确认。三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并按约定给付违约金,但约定利息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依法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大勇、程世彦、鄢永香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双双人民币1000000元,并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给付完毕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3800元,邮寄费144元,返还原告案件受理费6900元,三被告承担70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成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