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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范俊丽、范高松申请执行吴北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240号范俊丽、范高松申请执行吴北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上民一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7444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打工地址不详,家中无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上执字第2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盘根审判员  霍建民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光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