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范俊丽、范高松申请执行吴北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240号范俊丽、范高松申请执行吴北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上民一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7444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打工地址不详,家中无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上执字第2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盘根审判员 霍建民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光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