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赛那借款合同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赛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余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军,男,汉族,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门其日格信用社主任。被告赛那,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园林环卫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赛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赛那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自己单位办公大楼(房产证号:杭房权证产字第10**号)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赛那的个人工资账户。二、依法查封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公大楼(房产证号:杭房权证产字第1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朝 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敖特更图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