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启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陈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2)启近民初字第04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某应每季度给付申请人小孩抚育费1350元,并承担教育、医疗费用的一半。因被执行人陈某未给付小孩2014年下半年的抚育费和教育、医疗费用,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额为5043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了2000元,余款承诺于一个月付清。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304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进程及执行风险,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启近民初字第04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分期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周 杰执行员 朱华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玉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