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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579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于爱明,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委托代理人包雅玫,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沈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云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