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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明君、王玉金等与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君,王玉金,王明昭,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0274号原告王明君。原告王玉金。上述二人委托代理人王明昭。原告王明昭。被告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新生,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肖兴国,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瑞香,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玉金、原告王明君、原告王明昭诉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金、原告王明君、原告王明昭撤���对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德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