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上海奥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邢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奥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邢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533号原告上海奥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邢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原告上海奥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依法裁定予以驳回。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奥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0月,被告委托邢台立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公开招标采购果皮箱、垃圾箱等环卫设备,原告中标后,于2014年11月2日与被告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果皮箱1550个,单价人民币1,142元(以下币种同),规格不锈钢静安款,货款共计1,770,100元,结算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总货款的95%,余款一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第四条违约及其他责任,1、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的,延迟日超过五天(含五天)以上,……,原告有权对被告加收延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该笔货款的1%/天计算,延迟日超过三十日以上,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付清货款及承担延迟付款所产生的违约金;2、原告未按约定时间交货的逾期按该笔货款1%/天支付违约金;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5、本产品质量保证期为2年。在招投标中原告已提供被告样品1个,后原告向被告送货1549个。目前被告已全部投入使用,并于2015年1月7日向原告出具全部货物1550个的货品验收单。原告也已向被告全部开具发票。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验收合格后付总货款95%即1,681,595元,余款一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但被告却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仅于2015年2月17日支付354,000元,尚欠货款本金1,327,595元。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至总货款95%,即1,327,595元,并依据合同约定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支付剩余5%的总货款(即质保金)88,505元,并要求被告赔偿自2015年1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未付款1,416,1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邢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日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间销售合同关系;2、2014年11月16日、12月6日、12月15日、12月20日、12月23日送货单5份,2014年11月24日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各2份,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送货义务,并已开具发票;3、被告于2015年1月7日向原告出具的货品验收单1份,证明货物已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邢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未向本院提交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依法可以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能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可予采信。据此,本院确认原告起诉所述事实属实。庭审中,原告确认质保期应为2年,其送货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鉴于被告违约,提出单方解除合同系为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5%货款,但已经交付的果皮箱承诺2年质保期。本院认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原、被告间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系争产品销售合同虽然约定了总货款5%的质保金于验收合格1年后支付,但同时约定被告逾期付款超过三十日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付清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被告已经如约收到原告供应的果皮箱,并于2015年1月7日出具的货品验收单,理应及时付清货款,却拖欠至今,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要求被告付清剩余货款并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鉴于原告已经全部履行供货义务,并承诺2年质保期,被告也已经验收使用;原告行使约定解除权的目的也是为了提前收回质保金,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被告无需返还。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因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原告自愿调低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上海奥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4年11月2日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邢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奥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16,100元;三、被告邢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奥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货款人民币1,416,1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772元,由被告邢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唐旭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健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