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3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瑞安市万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繁华建筑有限公司、陈勤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瑞安市万家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繁华建筑有限公司,陈勤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489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万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建设,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繁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唐小华,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勤栋。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瑞安市万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繁华建筑有限公司、陈勤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本院已生效的(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规定依法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繁华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开设在平安银行温州瑞安支行账号11×××01内的存款元。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公开拍卖、变卖上述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戴俊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白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