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管异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成兰与重庆市兼善中学蔡家校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兰,重庆市兼善中学蔡家校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管异初字第00128号原告吴成兰,女,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涂长江,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兼善中学蔡家校区,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组织机构代码45046315-X。法定代表人陈居奎,校长。本院受理原告吴成兰与被告重庆市兼善中学蔡家校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市兼善中学蔡家校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有重大影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是因劳动争议提起的诉讼,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重庆市兼善中学蔡家校区即用人单位所在地在重庆市北碚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重庆市兼善中学蔡家校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市兼善中学蔡家校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重庆市兼善中学蔡家校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抗妮审 判 员 杨世春人民陪审员 何建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