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执协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申邵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申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东执协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60号财富广场。法定代表人刘榕,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申邵军,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南省邵东县水东江镇群建村。本院受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在执行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申邵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申邵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8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 卓审 判 员 宁顶峰审 判 员 幸良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