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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0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玉喜、郝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249-1号申请执行人阜阳中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105国道南侧老阜颍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6499673-9。法定代表人高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玉喜,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袁集镇刘庄刘元**号。身份证号码3412251974********。被执行人郝东,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袁集镇刘庄村李炉****号。身份证号码3412251978********。阜阳中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玉喜、郝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3)州民一初字第02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3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州民一初字第028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