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习民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袁群、袁维成诉被告习水县土城镇中心小学、中国人寿保险习水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群,习水县土城镇中心小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袁群,女,贵州省习水县人。法定代理人暨原告袁维成,男,贵州省习水县人。系原告袁群之父。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亚,系习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习水县土城镇中心小学。地址:习水县土城镇长征街。法定代表人何志祥,系该校校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德六,系该校副校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公司。地址:习水县东皇镇矿中路。负责人杨玉萍,系该公司经理。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邵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案由:健康权纠纷原告袁群、袁维成诉被告习水县土城镇中心小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德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群、袁维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习水县土城镇中心小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行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群、袁维成撤回对被告习水县土城镇中心小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维成负担。本裁定书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德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