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邹姚琴与凌育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姚琴,凌育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292号原告:邹姚琴。被告:凌育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姚琴与被告凌育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案件受理费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姚琴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平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