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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邹姚琴与凌育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姚琴,凌育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292号原告:邹姚琴。被告:凌育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姚琴与被告凌育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案件受理费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姚琴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平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