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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二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春芝与安徽省砀山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芝,安徽省砀山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310号原告:李春芝,女,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安徽省砀山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法定代表人:祝先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兵,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李春芝与安徽省砀山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芝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春芝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李春芝负担。审判员  吴新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馨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