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历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施岐元与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岐元,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民初字第348号原告施岐元,男,193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委托代理人陈庆强,山东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竹军,女,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卢传华,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成宝,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雨强,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岐元与被告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施岐元限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施岐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也不具备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宁宁人民陪审员  王 恒人民陪审员  卢衍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春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