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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执民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方妹、占先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方妹,占先旺,陈丽芬,李朝伟,张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宋武龙,理事长。被执行人:叶方妹。被执行人:占先旺。被执行人:陈丽芬。被执行人:李朝伟。被执行人:张永红。本院在执行(2013)丽龙商初字第364号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方妹、占先旺、陈丽芬、李朝伟、张永红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叶方妹已履行本金27600元,剩余标的本金22400元及利息未能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叶方妹、占先旺、陈丽芬、李朝伟、张永红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4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瞿一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 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