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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吴有平、浙江开化元通硅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开化元通硅业有限公司、开化远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有平,浙江开化元通硅业有限公司,开化远通物流有限公司,夏朴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民初字第292号原告:吴有平。委托代理人:姜前进,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开化元通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强。被告:开化远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成伟。被告:夏朴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有平与被告浙江开化元通硅业有限公司、开化远通物流有限公司、夏朴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有平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被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有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58元,减半收取7879元,由原告吴有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