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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三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杨广平与吴泳飞、易启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平,吴泳飞,易启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三初字第170号原告:杨广平。被告:吴泳飞,系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59XXXXX)司机。被告:易启华,系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20XXXXXXXX)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广平诉被告吴泳飞、易启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广平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广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广平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7元,由原告杨广平负担。审判员  邓燕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 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