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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葛��坝民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245号原告王某,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苌某,无固定职业。原告王某诉被告苌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胡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夏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