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葛��坝民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245号原告王某,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苌某,无固定职业。原告王某诉被告苌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胡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夏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