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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根林与孙亚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根林,孙亚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679号原告刘根林,男,汉族,47岁。被告孙亚丽,又名孙燕,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根林诉被告孙亚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根林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根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刘根林承担。审判员  毛庆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