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根林与孙亚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根林,孙亚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679号原告刘根林,男,汉族,47岁。被告孙亚丽,又名孙燕,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根林诉被告孙亚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根林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根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刘根林承担。审判员 毛庆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