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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巩民初字第2118号原告孙某某,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白某某,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丁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6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1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2013年6月16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白某甲。婚后被告沉迷于赌博,不务正业,对家庭漠不关心、屡教不改,还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原告父母及亲属、同事借钱,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原告从怀孕到孩子出生,被告从来不管。孩子出生后,原告不仅要挣钱还要照顾年幼的孩子。现原、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白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能够独立生活为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白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经过充分了解才结婚,婚前感情一直很好。婚后因被告在游戏厅赌博上瘾,忽视了对家庭的关心,双方感情开始出现裂痕。被告现在已经认识到赌博的害处,决定痛改前非,因目前欠账较多,被告必须在外工作。被告承认原告和女儿由原告父母照顾较多,被告保证今后多回家看望原告和孩子,多照顾家庭,希望法院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1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2013年6月16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白某甲。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因被告沉迷于赌博,对原告及女儿照顾较少,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产生裂痕,遂引起原告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育有一女,双方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导致双方感情出现不睦。现被告已经向原告表示愿意痛改前非,且双方子女尚年幼,双方应认识到轻易离婚对孩子成长会造成诸多不利影响。今后双方若能相互沟通、信任和尊重,同时被告若能改正赌博恶习,积极搞好家庭创收,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帐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帐号:9230520109033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审判员 丁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传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