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龙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金花与王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花,王洪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62号原告:刘金花,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于念杰,龙口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江,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花诉被告王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金花承担。审 判 长 王志江人民陪审员 王风范人民陪审员 刘明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