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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龙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金花与王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花,王洪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62号原告:刘金花,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于念杰,龙口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江,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花诉被告王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金花承担。审 判 长  王志江人民陪审员  王风范人民陪审员  刘明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