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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秉儒与刘军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秉儒,刘军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930号原告刘秉儒。被告刘军儒。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秉儒与被告刘军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秉儒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秉儒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秉儒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元,由剩余762.5元由原告刘秉儒负担。审判员  刘影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