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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余金松与黄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金松,黄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279号原告:余金松。被告:黄灿。原告余金松与被告黄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共计169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4年11月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借款后至今,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余金松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灿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泽静人民陪审员  王鲜敏人民陪审员  许红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