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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李某,女,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村人。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63年8月7日生,孝义市××村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王某住所地孝义市青年路口原告李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裴治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