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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叶念武与程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念武,程伟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110号原告:叶念武,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罗宁,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雪君(实习),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伟兵,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原告叶念武与被告程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光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念武委托代理人罗宁、董雪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伟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元,约定从下月起每月偿还原告500元,至其还清18000元为止,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2014年7月份,被告向原告偿还了500元,之后再也没有向原告偿还过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原告无奈具状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7500元。被告程伟兵未答辩。经审理查明:程伟兵与叶念武熟识。2014年6月14日,程伟兵向叶念武借款18000元,约定从下月起每月还款500元至还清为止,并向叶念武出具借条,叶念武遂以现金给付借款。2014年7月,程伟兵偿还借款500元,后一直未还款。叶念武诉至本院要求判决程伟兵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17500元。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程伟兵向原告叶念武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剩余借款,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程伟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叶念武借款人民币1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程伟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剑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