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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贾某与梁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贾某,男,195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某,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贾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民间借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了(2014)安民初字第01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某银行无存款,家中又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4)安民初字第015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秀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