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民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郭振强与赵志伟、赵相朝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振强,赵志伟,赵相朝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保字第103号申请人郭振强。被申请人赵志伟。被申请人赵相朝。申请人郭振强与被申请人赵志伟、赵相朝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郭振强以被申请人赵志伟、赵相朝有转移财产可能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志伟名下的荣盛阿尔卡迪亚蓝天城1号商铺房产手续一套(保全价值为31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振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志伟名下的荣盛阿尔卡迪亚蓝天城1号商铺房产手续一套(保全价值为316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文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典 来源:百度搜索“”